官员道歉之“道”


  今天的官员道歉显然不能等同于古代帝王的“罪己诏”,从而不能以“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方式过份彰显道歉伦理政治属性。
  【案例】
  新年伊始,又有政府官员出面道歉了,但这次情况有些特殊:安徽旌德县检察院的一名公务员因给自己孩子办理助学贷款,在自身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手续被卡在教育局一个章上迟迟办不下来,该公务员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怒将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在媒体的介入下,事件最终圆满解决,教育厅相关官员当面道歉并承诺协调助学金问题,当事公务员接受道歉并表示不再申诉。
  【分析】
  事件的中心看起来是“钱”,即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下放问题,但足以引起新闻效应的,却在于“歉”:是什幺驱使省厅专人到县协调事件并当面向当事人致歉?假如当事人不是一个具有公职的法律工作者?假如当事人不那幺较真?假如当事人的较真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这个“歉”还会来得那幺容易吗?没有“歉”,“钱”的问题又能否解决呢?
  官员道歉左右皆“难”
  官员道歉在现代治理实践中似乎陷入了一种颇为尴尬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官员不道歉,百姓有意见”。
  当冰雪灾害后国家气象局长提出“春运混乱为什幺要气象局道歉?这要说明白,为什幺要气象局道歉?”,街道办事处明确表示“政府不能给居民道歉”之时,社会舆论及公众几乎一边倒对其进行口诛笔伐,对于公权力“傲慢”、“冷漠”、“令人心寒”等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官员应当学会道歉”等建议也频繁出现;另一方面,当各地政府及其官员忙着为各种大小事件道歉之时,其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甚至适得其反。“道歉越努力,公众越生气”的状况常发,并引起社会舆论以致国家权威报刊也提出“有效纠错机制比政府官员道歉更重要”等针对官员道歉的批评与反思。
  两难困境下官员道歉的确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不道歉被骂冷漠,道歉又说作秀,以至于有官员在道歉被批之后委屈倾诉:“我们都道歉了,究竟想要怎幺样?”但为何还是有诸多官员道歉的实践能够载入史册并为人称颂呢?原因在于,此道歉与彼道歉还是有区别的,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把握住官员道歉的“道”。在政府行政日趋民主、规范的今天,政府“若犯错,必道歉”已经成为一种常识,而真正的关键在于先要搞清楚:何为官员道歉之“道”?
  官员道歉源自政府的公共性,是一种基于合法授权的政府行为,从而彰显出这一道歉的审慎及权威;但今天的官员道歉显然也不能等同于古代帝王的“罪己诏”,从而不能以“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方式过份彰显道歉伦理政治属性。总之,官员道歉不能“一歉了之”。
  首先,官员道歉承担的是一种责任响应及承诺行为。官员道歉不同于政府问责,官员道歉是通过道歉明确政府在何处以及何种程度造成了责任的缺失,并在向受害者表达歉疚的同时,公开承诺通过纠偏、赔偿、处分等措施达至责任补缺及追究;这些承诺为政府问责拉开了序幕,但其本身只是一种表态。
  其次,官员道歉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响应行为。哈耶克曾指出,“要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要使官员道歉有效的响应政府责任,不能指望仅仅通过道歉,就能使得治理行为达到正义回归、矛盾化解以及政府创新的目标。
  再次,官员道歉是一种责任政治属性内的道歉。这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官员道歉是在法理制度规范下的治理行为,从而不能依赖个人道德标准来规范及评价官员道歉;官员道歉是政府治理过程中政治责任的体现,从而不能仅停留在政府组织内部权责关系的层面予以审视。
  要言之,官员道歉之“道”,在于政府官员就现实或历史中的伤害事实,向受伤害者以及相关公众做出明确、公开且规范的歉疚表示,这一歉疚表示需要明确表现政府对于所做伤害行为的否定性认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此的检验。
  在“耳光不打赔礼人”、“道歉总比不道歉好、早道歉总比晚道歉好”等善良传统的影响下,国人对官员道歉似乎长期都抱一种乐见其成乃至感激的态(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官员道歉之“道”)度。以至于一度“道歉”被简化为“歉”:在政府犯错并造成伤害时,只要政府及官员流露出某种懊悔、自责,人们便激动万分,姿态的意义完全覆盖住了责任的内涵,以至于道歉成为了某种让百姓感动的时尚。
  广西某地政府官员就防空警报误响事件作出道歉之后,就被当地官方报纸盛赞为“……市民在虚惊之后,不仅品尝到了‘官员道歉’这一新鲜事物的滋味,更体会到了政府‘为民着想、服务于民”的真诚’”。其结果,往往是官员道歉泛滥背后的姿态化与功利化。因此,官员道歉的真谛,不仅要关注“歉”,同样重要的是关注并监督官员道歉是否落实其真实内涵和意义的“道”以及监督官员道歉行为过程的“道”。在此看来,对于安徽教育部门所做道歉的追问,不仅不是对政府躬身道歉的刁难,反而是社会公众认同官员道歉并积极参与道歉进程促使其突破“两难”困境的良好示范。
  官员应如何道歉?
  首先,要摆正心态。一是要避免“圣人心态”,官员道歉是一种责任响应,而其中责任的主要内涵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犯错在先而形成的因果责任,道德责任可以有但不是基础的更不是全部,切忌“未道歉先感动”,从而拔高自身的道德位置;二是要避免“罪人心态”,官员道歉是一种有限责任的响应,同时也是一种公共治理行为的具体体现,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政府的承受能力、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公平以及公共治理的延续性,而不能“不顾一切”。
  其次,要规范行为。官员道歉不是一个行为而是一个行为序列,其包括承认过错及责任、解释犯错原因、表达歉疚与自责以及承诺赔偿改进等系列具体行为。除却内涵多样外,每一个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是异常丰富的,例如歉疚的表达方式,就有口头、书面之分,以及当面道歉、邮件道歉、登报道歉、电视道歉等更多的实现形式。
  为了避免行为的恣意和专断,制度规范是有效的方式,对此自上世纪后期开始,就有国家尝试通过法制化的途径来约束及规范官员道歉,其中就包括澳大利亚设置的道歉日以及相关专门的委员会来反思其历史上对于土着民族的伤害;也有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萨斯喀温省分别于2006、2007年先后通过了有关道歉的专门立法。而在我国,自2003年开始,也开始有政府将官员道歉纳入有关行政规范中,例如深圳市2007年颁布的《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再次,要加强沟通。道歉作为一种人际交往行为,其本身就具有参与、协商的特性。而就官员道歉而言,除去其作为一般道歉行为的类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引入协商的可行性外,官员道歉的公共性、公益性特征,也使其行为过程需要更为审慎及频密的沟通与交流。对此周亚越教授曾指出,道歉是“一种公职人员体面纠错的规矩”。那幺如何平衡受害者的伤害以及道歉者的“体面”?就自然需要道歉双方进行理性的沟通与互动来实现,从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道歉的时间、方式、赔偿的内容和形式等达成共识。
  最后,要保障权益。虽说现实中“责令道歉”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但并不等于社会公众在官员道歉过程中就处于被动等待的位置。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电影《秋菊打官司》中,作为基层农民代表的秋菊怀揣着“讨个说法”的朴素权利救济意识,艰难而又执着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最终迫使侵权村干部道歉并使他受到处分。而在现实的公共治理过程中,社会公众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也不应被动等待权利的救济,而应该在宪法、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监督权的支持下,一方面踊跃地张扬自身权益受损的事实并寻求政府的回应及道歉;另一方面也应该在官员道歉的进程中就受损权益的补救和相关责任的追究展开监督及反馈,从而对官员道歉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作出拒绝以及接受官员道歉明示。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