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下的电子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现代的商务交易中,电子格式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广泛使用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中,充分发挥其突破地域界限的优势,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关键词 电子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法律效力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研究”(GD14XFX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朱琪琪,广东财经大学2014级法学硕士(民商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329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也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合同形式。而有关于电子合同的概念,世界各国至今还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学术界对此主要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拟订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交换数据(EDI)来订立合同。狭义说不承认一般的电子方式,例如电报、电传真等。 由于狭义的电子合同主要是利用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的电子运输,和运用特定的标准处理信息结构,与传统的合同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本文所讨论的B2C下的电子合同,应是狭义上的电子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分类
  电子合同按照不同方式分为不同类型。以合同的订立途径作为区分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形:通过 EDI 订立的合同、通过 E-mail 订立的合同、还有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订立的电子合同,如顾客登录京东商城购物。而以合同的交易主体为标准,可区分为:B2B(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形式的电子合同、B2A(企业与行政部门之间)形式的电子合同、C2C(个人对消费者)形式的电子合同、O2O(线上对线下的交易)形式的电子合同、B2C(企业对消费者)形式的电子合同。B2C相对于其他几种模式,其具备了双向的信息交流模式,灵活的交易手段、便捷的物流运输和低成本高收益的运作方式。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电子合同的虚拟性
  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订立消费合同,这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而非现实中。首先,消费者面对的商品是在网络中,虚拟的,不可触碰的,仅凭网站对其的介绍和宣传。对商品的质量和其他有效信息都很难进行辨别。而有时,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的眼球,会夸大其词,对商品进行一系列的吹嘘,这使得消费者最终购买的商品与现实不符。其次,消费者面对的经营者也是虚拟的。因为缺少面对面了解和沟通,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商誉和其出售的产品是很难下判断的。甚至连经营者的身份也不可知。这就会使在网购中一些经营者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诈骗。
  (二)电子合同的高效性
  因为电子合同运用的是数据信息的传递方式缔结,要约与承诺的传播和送达可能只需一发出的几秒即可。如此的快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需求,抓住机遇。提高电子合同订立的效率,捕捉难得的商机,促成合同的成功订立。
  四、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
  随着电子合同的迅速发展,电子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可以帮助合同的提供方减少在交易中产生的大量纠纷,这不仅保护了在成长中的电子商务还起到了相当的促进作用,然而和现实生活中的格式合同一样,电子格式合同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不公平之处表现为:
  1.提供合同一方在合同条款中减轻甚至免除自方责任,较多见的形式是在违约责任方面自身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2.合同风险的承担不合理,往往是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比较典型的就是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很多网上电子合同约定因电子错误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损失由购买者承担。
  3.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如合同约定遇到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不能退款或者接触合同,只能申请换货。
  4.合同提供方往往会以“图片不代表实物、一切以实际收到货物为准”这样的条款免除交货瑕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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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通过约定的方式将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间缩短。
  6.加重相对方的举证责任等。电子合同的强势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往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上所列之条款,这些条款的效力在民法上定义为显失公平的条款,其效力具有严格的限制。而在电子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上,提供方也会经常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方式。例如将合同条款的含义解释得模棱两可,使人不知道其中的意思,故意使用含义晦涩难懂的词、较为生僻的专业术语,从而使消费者不知其所云;或故意将对消费者不公平条款用细小的字体书写;将原本可以在网页主页规定的合同条款故意链接到其他的网站,也不作出相关的说明;电子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很复杂,会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放置在其中,一般人很难从其中发现相关的条款,因此会忽略了这些条款的存在;或者即使知道有这些条款,但是会因为不理解条款内容的意思;或有兴趣去阅读,却不明白条款中的法律含义。
  五、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高速成长,网上交易和购物也随之增长,由此因为电子格式合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电子格式合同中效力问题既是电子交易双方和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也是法律学术界经常讨论的话题。判断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从法的强行性规定层面,根据该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否有违背民法以及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判断其效力;二是法的原则层面,根据格式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有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其效力。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条款违背民法以及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影响而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即使属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合意,也应属无效。具体到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合同法》第 40 条关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的关于以店堂声明、告示等形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电子签名法》第3条关于不适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的文书,若违反即无效等。